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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

甘肃省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

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助学资金管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教[2007]1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的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特殊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须填写《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一)学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和县镇户籍的学生证明材料中应包括户籍复印件和村委会(居委会)相关证明,城市户籍的学生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由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省校,所报送的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经省校汇总复审后将《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省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应在资金拨付后15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 省校将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保存3年备查。 

第九条 对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省校将对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助学资金实施严格管理和监督,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班、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教学点,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要做好获得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有下列情况的,将被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助学金。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成绩不良的。 

(三)瞒报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的。 

(四)将所得助学金用于请客、娱乐等非正常消费的。 

第十一条 有关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应建立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省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的教学班,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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