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统一简称为“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建设合格人才。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能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学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的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安全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 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视为参与打架;
6. 组织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二)凡以上行为,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 赌博者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在何种场所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他人赌博,视情节轻重按参与赌博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赌资。
第十三条 有损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异性之间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或在校园内吸烟且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学生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非婚异性同宿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旷课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60学时及6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七十二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除(一)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教学、宿舍、图书馆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上课(含自习)期间,严重干扰正常的课堂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对带头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校园内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私自撕毁学院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妨碍干扰学生干部查夜执勤,带来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则照价赔偿;
(十二)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十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四)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财物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十五)在校外通宵上网、打游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妨碍学院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期限满半年时,若受处分期间未发生其它违纪事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及班主任作出书面鉴定,向学生管理部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学生管理部讨论决定是否准予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还需由学生管理部研究并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准予撤销其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院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二、三年制成人高职、两年制自考本科助学班,以及甘肃广播电视中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