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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

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结合我院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实践,是指我院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期或课余时间,深入企业、城市、农村、社区等进行的除专业实习之外的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习参观、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由学生管理部和招生就业科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学生管理部应定期(每学期不少一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开展,提出目标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指导活动开展,以推动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八条学院应指定或聘请部分有经验的党员干部、骨干教师和学生党员(干部),成立学生社会实践咨询服务团(队),以加强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具体指导和辅导,增强实效性,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活动要求及流程

第九条所有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管理部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开展。 

第十条根据学院实际,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集中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除学院统一组织外,学生可在所在班主任指导组织下,根据社会需要组队,提交活动策划方案,报经学生管理部评审通过后立项实施。集中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全程随队。 

第十二条分散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学生个人自由组合和独立开展为主要形式,一般由学生回家庭所在地,在当地政府、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就地开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均应领取介绍信,如实填写《甘肃电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评表》,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实践单位规定,特别是有关安全规定,文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评表交至班主任处。 

第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领队老师或班主任及时收齐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评表,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总评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学生管理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的社会实践表现将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院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系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成果”等奖项。 

第十七条学院、系应加强对社会实践工作的宣传报道,特别要注重对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成果的宣传,以扩大影响力,吸引学生广泛参与,推动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第五章 社会实践公约

第十八条走出校园,投身实践,一举一动都将代表整个学院学生的形象,体现新世纪学子的风貌。要将学生知书达礼的文明精神带到所到之处,处理好与接收单位的关系,给当地留下良好的印象,顺利的完成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听从领队的领导,在登车及乘车的过程中,遵守公共秩序;在住宿地,要保持卫生整洁。饮食应听从实践所在地的安排,如果当地条件有限,应尽量克服困难,勿向当地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注意最基本的礼貌,如敲门,使用礼貌用语,不随地吐痰等。 

第二十条服从实践所在地安排,如觉得有不合理之处,尽量寻求协商解决。和实践所在地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交流,共同商讨相关事项,不可我行我素。与当地产生矛盾时,应保持冷静,不可闹情绪,更不能打架滋事,影响大局。 

第二十一条衣着得体,忌浓妆艳抹,出席正式场合时,衣着不可过于随便。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节俭,便宜从事。树立环保意识,不可随便乱扔垃圾和废品。临走时,应主动将住处打扫干净。提前向实践地打招呼,并正式表示感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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