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努力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
3. 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评定期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自觉树立当代学生良好精神文明行为。
5. 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集体活动,自觉开展社会实践、素质拓展活动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评定办法:
1. 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根据评选的基本条件和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以教学班为单位评选。毕业的学年度以评选优秀毕业生代替评选奖学金。
2. 奖学金等级和金额: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学金金额: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3. 学习成绩: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各门课程必须全部及格,按百分制计分的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于70分者,可评为一等;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于70分者,可评为二等;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于70分者,可评为三等。
4. 为了鼓励好学上进,树立良好的学风,对于班级中前三名各方面表现良好但未达到奖学金条件者给以鼓励奖,鼓励奖奖金设定为100元。
5. 各班级受奖的人数,控制在本班实有人数的15%以内。
6. 在团支部、学生会和班委会担任工作,工作热情积极,成绩突出,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稳定学院教学管理秩序等方面,表现优异者,在与其他同学相同条件下,可提高一等评定奖学金。
7. 凡学校、学生会、团组织、班委会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不主动参加或逃避者一律不能评奖。
8. 对有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学生,以及旷课,课时内迟到、早退达20次,请假累计超过20学时者,不予评奖。评选结束时要公示获奖人员名单,如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被评选资格。
三、评定及颁发程序:
1. 由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进行。
2. 各教学班的评选事宜由班主任亲自参加,由班委会组织,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具体名单,每人填报评选表一式三份。评选的名单及报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管理部,经评选小组审查批准,张榜公布后,颁发奖状和奖学金,《评选表》装入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