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住宿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宿
1. 学生住宿,由学生管理部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调整宿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学生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学生管理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2. 学生凭校徽和学生证进出宿舍,并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3.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熄灯。
4. 宿舍大门夜间实行关门制度。晚上熄灯后10分钟关闭宿舍大门。遇到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熄灯后进出宿舍者应作严格登记,宿管人员定期将名单报送学生管理部。
5. 不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为给学生亲友来校探亲提供方便,学生管理部设有接待室,学生可凭学生证到学生管理部进行登记,并办理会客等手续。
6. 学生宿舍内务,由学生自己整理,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所居住的宿舍建成文明宿舍。
7. 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地方,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任何人不准在楼道、室内大声喧哗,更不准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8. 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对宿舍管理人员无礼谩骂,甚至伤害,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住宿学生如对宿舍管理人员有意见可向学生管理部反映。
9. 未经学生管理部批准同意,严禁学生到校外租房住宿。
第三条公物管理
1.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维护住宿楼水、电、暖、床、桌、柜、凳、门、窗、玻璃、灯具、插座等公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2. 不得人为拆卸、损坏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是恶意破坏,则进行加倍赔偿。
3. 不准在墙壁、门窗、家俱、床铺上乱钉钉子,乱贴图画。
第四条卫生管理
1. 每个宿舍选宿舍长一人,负责安排值日生打扫室内卫生。
2. 坚持每日轮流值班制度。起床后按室内同一方向叠好被子,整理好床铺和其它用具,上课前将垃圾清扫出寝室堆放至垃圾倾倒处。
3. 不准往厕所、盥洗间、楼道、楼下和居民房上乱倒剩菜剩饭,乱泼污水,乱砸酒瓶,乱丢鞋袜、馒头 、纸屑等一切杂物。 4. 不准从窗户口向外倒垃圾、仍玻璃瓶、丢纸屑、泼污水,不准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燃烧废纸。
第五条安全规定
1.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钱应存入银行,房间钥匙和柜子钥匙轻易不要交给他人。
2. 住宿学生要有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三防”意识,如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或迅速报告值班老师或班主任、学生管理部。
3. 住宿学生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内。对于关楼门之后回宿舍的学生,值班员将扣留其学生证并通报学生管理部,对于无学生证的学生,需有学生管理部介绍方可进楼。夜不归宿者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防范
在学生宿舍楼内和室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 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2. 经商活动及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行为。
3. 留宿异性或未经学生管理部、值班老师批准留宿他人的行为。
4.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或音像等行为。
5. 熄灯后点蜡烛的行为。
6. 私自接电、移动、拆卸电源线、插座、电灯等及利用各种电器的行为。
7. 大音量开放音响设备、大声唱歌、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8. 影响室内卫生和文明宿舍建设,违反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奖惩
学生管理部、值班老师或学生会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在“文明宿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将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于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
第二章 处罚管理办法
第八条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本处罚管理办法。
第九条违反《住宿管理规范》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1. 未经学生管理部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在宿舍内不论进行何种性质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使用电炉等被禁止使用的用电器具者,除没收用电器具外,按50—2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发生意外事故,则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4. 私自从室外乱接电线者,除没收电线外,按50元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室内乱接、乱拆电源线、电器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在宿舍楼内随地大、小便,乱泼污水,乱倒剩菜剩饭,在门、墙上踩脚印者,除清理好现场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在宿舍楼内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除清理好现场外,写检查并通报批评。
8. 损坏公共财产、公用设施的,除按实际价值赔偿外,视损坏性质、手段、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9. 未经学生管理部批准,在宿舍楼内张贴广告、影讯、启事等材料者,除清理现场外,给予通报批评。
10. 违反作息制度,在宿舍楼关闭后回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
11. 学生在宿舍楼内、室内从事经商活动的,除没收所有商品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2. 未经学生管理部批准同意,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 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重犯者,加重处分。
14. 夜不归宿者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者,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在学生宿舍楼内违反校规校纪,因个人原因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